誠實守信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也是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保障。一場考試不僅考的是學習成果,更是一場對人性道德的重大考驗。誠信如山、誠信似水、誠信是金!考研在即,希望考生牢記:誠信考試,杜絕作弊;文明考風,你我共責。
《刑九》及兩高關于辦理組織考試作弊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第二百八十四條增設并規定了“組織考試作弊罪”“非法出售或提供試題、答案罪”和“代替考試罪”,并于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為他人實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試題、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p>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組織考試作弊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已于2019年9月4日起施行?!督忉尅访鞔_規定,在研究生招生考試中組織考試作弊等情形,均應認定為“情節嚴重”。